中新网2月23日电 据香港特区政府网站消息,《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22日刊登宪报,建议规定除非获工业贸易署发出许可证,否则禁止从香港输出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包括奶粉或豆奶粉的配方粉,规例2月27日交立法会,3月1日生效。 香港特区政府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表示,农历年前推出的一系列与奶粉供应相关的措施收效,但长远仍有必要修例,并认为不会影响自由贸易。从事正式出入口的公司可申请出口证,但会集中在有正式入口再转口的公司,而非适用于个人携带奶粉。 工贸署一般只向已根据《食物安全条例》登记的“婴儿╱幼儿╱成长配方粉(供36个月或以下婴幼儿饮用)”进口商,或根据《食物安全条例》所述无须根据《食物安全条例》登记有关的进口商,发出出口许可证。该署会要求申请人在申请许可证时,上海家教网提交进口单据以证明有关批次的配方粉是直接从外地进口。 高永文说,因应个人自用需要,香港的父母可能会带同幼儿到内地旅行,所以港府建议每名16岁以上人士可带不超过1.8公斤奶粉,即大概两罐。因不希望小朋友被卷入带水货行动,故不容许16以下人士携带奶粉。 至于有意见质疑措施是否有必要和会影响自由港角色,他重申这是不得已的措施。措施生效后,香港海关会严厉检查出口人士携带的奶粉,希望措施长远可助香港保证本地父母和其婴儿有奶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