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抽屉协议”曝光,皖通科技控制权之争出现新的戏码。5月13日,中国证券报记者获得一份皖通科技董事甄峰与皖通科技实控人周发展方面签署的一份《合作备忘录》,该文件约定周发展需辞去在南方银谷和皖通科技的职务,并应与甄峰达成一致行动。迫使周发展就范的是甄峰方面发现南方银谷存在财务问题。 长期关注皖通科技控制权争夺的人士指出,一旦《合作备忘录》具备法律效力,周发展方面谋求改选皖通科技董事会的动作将失败。有证券律师指出,如果管理层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而股东发现此问题后以此来要挟,要求管理层将公司经营控制权让渡给该股东,这实际上是胁迫管理层以谋取私利,本质上损害了公司与其他股东的利益。 涉及表决权事项 《合作备忘录》甲方为甄峰,乙方为周发展、周成栋、汪博涵,签约时间为2019年11月。备忘录显示,甄峰在独立财务审计过程中发现南方银谷存在财务规范管理问题。这些问题影响公司的资本化进程。甄峰及其关联方对南方银谷的投资额逾4.5亿元,时间逾3年,为了保障甄峰及其关联方的投资权益,甄峰认为南方银谷及周发展方面必须做出改进,由甄峰对公司管理层进行改组,才能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从而进入资本市场。甄峰与周发展方面共同推荐人员出任公司及皖通科技董事长,经过股东会和董事会选举确认。 《合作备忘录》披露,双方达成多项事项。包括周发展需辞去南方银谷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职务、皖通科技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职务,转任两家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主席,其余高管须帮助甄峰及其关联方管理公司事务;甄峰出任公司及皖通科技董事及副总裁,分管财务、稽核、内审、合规风控等,并进入皖通科技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周发展方面需配合支持。 备忘录涉及最重要的约定是表决权安排。文件显示,周发展方面与甄峰一致行动包括在公司与皖通科技的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表决中与甄峰一致行动,按照甄峰意愿投票不得弃权,周发展方面应将投票权完整委托给甄峰(以下“一致行动”同义)。 对于备忘录签署的背景,接近皖通科技的人士韩力(化名)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去年2月,南方银谷相关股东就南方银谷2018年年报提出疑点,认为公司存在严重问题,多次要求南方银谷召开股东大会,直到2019年9月18日才得以召开,公司也在会上承认了部分问题。 韩力称,出于维护股东的利益,甄峰方面要求周发展放弃控制权以终止对南方银谷和皖通科技股东权益的侵犯,并拿出7.5%的股权用于管理团队的激励。“甄峰和周发展去年10月初就开始谈,就具体条款谈了一个多月,经常开会到深夜。这个备忘录是周发展经过深思熟虑后签署的。” 合法性存疑 《合作备忘录》的祭出,或对皖通科技的控制权争夺产生重大影响,但其合法性受到广泛关注。 韩力介绍,备忘录签署后,甄峰方面一直在与周发展方面沟通履约情况,“预料他会拖,但未想到这么长时间。但是,周发展方面近期却毁约了。” 接近周发展的人士黄林(化名)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周发展、周成栋与南方银谷其他股东就《合作备忘录》所涉相关事项进行了细致沟通,但南方银谷其他股东反对《合作备忘录》所述事项。后周发展、周成栋多次向甄峰表示了解除《合作备忘录》的意向。南方银谷及其股东许丽红已于今年3月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以《合作备忘录》签署各方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合作备忘录》无效。 韩力对黄林的说法提出异议。他称周发展方面5月9日前从未和甄峰提起终止《合作备忘录》,毁约行为属于没有诚信。根据《合作备忘录》条款,双方之间由于本备忘录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在10日内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到深圳仲裁委进行仲裁。“白纸黑字,备忘录约定的是仲裁委,并非法院,走法律诉讼过程比较漫长。” 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汪志辉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备忘录表示甲方发现公司存在财务规范管理问题,但究竟是何问题没有明确。如果管理层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而股东发现此问题后以此来要挟,要求管理层(经营管理股东)将公司经营控制权让渡给该股东以换取不披露不追究,这实际上是胁迫管理层以谋取私利,本质上是损害公司与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作为签约主体的一方(周发展等),可以根据《合同法》《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在一年内请求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非签约方),可以根据相关法规,以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为由,请求法院确认该备忘录无效。 “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角度看,只要签署了事关上市公司重大事务、可能对上市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协议,就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进行信息披露。尽管各方形式上签署的是备忘录,而非合同或者协议,但其具有相关权利义务安排的实质内容,不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的行为值得商榷。”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舒知堂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备忘录有关于一致行动的要求和约定,并希望达到一致行动的实质效果,但又不希望公开,属于典型的‘抽屉协议’。” 舒知堂指出,备忘录部分内容带有威胁或胁迫的性质,以此逼迫协议一方接受其条件。“协议的形式和内容都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其效力存疑。”他表示,双方可以签署一个规范化的协议,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此外,备忘录约定的部分内容实际上已经超过了签署方能够行使的权利范围。例如,董事是由股东在股东大会中通过投票表决选举的,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是由董事会聘任的等。 “不规范的‘抽屉协议’,事实上也没有通过上市公司进行公开披露,这些缺陷和隐患,导致这个协议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履行。”舒知堂坦言。 “有争议恰恰说明,有人认为有效,有人认为无效。”韩力对此回应。 监管机构关注 皖通科技控股股东南方银谷近期向皖通科技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受阻后,其于5月13日在某都市报刊登《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自行召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暨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简称《通知》)。深交所当日随即向皖通科技发去关注函,要求公司及南方银谷说明相关事项。 深交所指出,南方银谷于4月22日提请皖通科技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求公司董事会结合已履行的审议程序说明,相关程序是否侵害了股东权利,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九条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深交所称,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要求南方银谷说明其在媒体刊登《通知》的原因及合规性。此外,深交所要求南方银谷说明召集程序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九条、第十条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黄林表示,南方银谷作为控股股东,在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上处处碰壁,无奈之下遂采取在非信披媒体刊发通知的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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